1.汽车工业的发展给人带来的利弊有哪些?

2.美国对华双反调查是什么意思

3.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4.汽车贸易政策的第七章 汽车对外贸易

反倾销问题_汽车零部件反倾销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田亦夫

内容提要通过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

摘 要 题环球了望

关 键 词反倾销/特点/原因/对策

正 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投诉此起彼伏,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对此,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认真应对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从1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自19年至1999年底2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美国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达422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诉讼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轴承等,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商品;90年代以后,被国外指控出口倾销的产品种类由以前的40个大类增加到150多个大类,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彩电、相机、微波炉等。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从一股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到上千。19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2000年8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从1998年的反倾销税31.7%增加到63.4%。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涉及金额趋大。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飙长,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到目前为止,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倾销重点突出。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6、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明确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的出口确定为倾销。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7、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也用反倾销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糠醇、钢板等都遭到如此厄运。

二、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6.8%。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8.2%,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

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健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譬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汽车工业的发展给人带来的利弊有哪些?

根据WTO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整车关税已从之前的30%减为28%,到今年7月1日则最终减至25%。两次关税降低之后,进口关税将不再有悬念,给国内车市和消费者造成的价格影响逐步明确,进口车价的降低将对国产车价格形成压力。与此同时,变速箱、减震器、散热器、离合器、转向器等车用零部件的关税将由13.5%-12.9%降至10%,因此有专家预测,今年国产汽车与进口汽车之间的竞争又将开始。

根据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入世以来,中国汽车的产销量以每年一百万辆的平均速度增加,其中在2002年和2003年出现了“井喷”。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轿车产量增长了281.2%;销售量增长了278.7%。这是加入WTO后,老百姓得到的一个大礼包。

汽车价格的显著下降是中国人得以圆汽车梦的主要因素。而导致国内汽车市场价格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整车进口关税的逐步下调,作为一项入世承诺,中国在2005年里全面取消进口汽车许可证,到2006年7月1日,整车进口关税更将降至25%,零部件降至10%,但在10年之前,中国整车进口关税为120%至150%。进口车关税下调直接导致了国内产汽车原有价格体系的坍塌。

更重要的是,面对关税保护伞的逐渐消失,中国汽车工业积极与国际企业合资合作,生产、开发等能力急剧爆发,层出不穷的车型走下生产线,产能的增长和竞争的驱动下,国内整车价格才走下高位。

关税降低利润渐薄

中国加入WTO之前,由于整车进口关税高昂,其进口车的价格比国际市场贵3至4倍,国产车也紧跟着进口车定高价,从中赚了一把。但好景不长,随着中国加入WTO,汽车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车的价格也随之降低。此外,国外的汽车巨头也带着大量的车型纷纷涌入中国。由于价格下降和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我国汽车产业从“暴利”时代快速进入了“微利”时代;汽车产品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将表现为价格的竞争;受以上因素影响,国内汽车其利润也越来越薄,有些企业甚至开始出现亏损。一批产品竞争力弱的企业将会从“微利”变为亏损。

此前的四年,我国虽然年年降低关税,并以每年15%的幅度增加配额,但汽车进口依然受到根本性的限制,进口车价格也没有根本性的降低。进口车价中所包含的为了获得高度希缺的进口许可证而引发的寻租成本,比30%的关税还要高得多。这也正是人们没有感觉到巨大变化的重要原因。

取消配额后,这块灰色成本没有了,再加上供给能力充足,进口车价格可能出现明显的变化,由此带来的连锁反映必然波及国产车价格。目前,市场上的进口车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降价。西玛作为日产的顶级旗舰车型,在2003年11月进入中国时,当时它的价格高达95万元。但随着进口车型的大幅度降价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西玛的价格一路下滑,到目前为止北京地区西玛的最低经销商售价仅为57万元;沃尔沃XC90年前的降价也达到了15万元;而法拉利F360 Spiderj价格也从2003年的338万元降到目前的230万元,降幅高达108万元。

国家信息开发部主任徐长明认为,WTO过渡期结束,实质上的影响不太大。所谓实质就是价格问题,2005年关税是30%,2006年1月1日开始就是28%,降了2个点,到7月1日再降3个点到25%,就降到位了。5个百分点意味着进口车价格最多下降2%,也就是现在30万元钱的车降6000块钱,关税的作用也就这么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关税方面的影响,在WTO中取消国产化限制、不得限制进口部件总成装车、不得规定散件装车的同时,必须引进先进技术等,将使我国的汽车零部件工业和国产化政策受到冲击,也为跨国汽车公司迅速扩大在中国的产能,快速引进车型,加强对整车生产的技术控制提供了条件;再有,取消发动机的股比限制,使跨国汽车公司不仅可以封锁发动机的技术,还可控股甚至独资生产;最后,取消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的国内销售、进出口和汽车分销服务、汽车分期付款和融资租赁等,跨国汽车公司可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成熟的经验,加强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掌控。

合理保护价格稳定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规定了例外条款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内容,我国汽车行业完全可以运用这些条款来保护自己。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根据这一规则,如果中国在履行与开放汽车市场的承诺时,国外进口汽车激增,对中国的汽车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产品产量、价格明显下降,世贸组织将允许中国对国内生产的汽车产品提供临时性保护。另外,如果能在适当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规则,既可以减轻国内汽车工业的压力,更有利于国内汽车工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随着国产宝马、国产奔驰、国产佳美的生产成本的大幅降低,这些车也会大量的生产,从而出现一种薄利多销的现象,进口关税的下降也不会影响到国内的汽车厂商。

对中国汽车工业而言,自加入WTO以来,中国汽车产业被预见为受国际市场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几乎所有的圈内人士都惊呼“狼来了”。然而四年之后盘点,中国车业并未遭遇洪水猛兽。或许,在2006年7月,关税降到最低点之后,新一轮的起跑和竞争又将开始。(记者 蓝朝晖)

美国对华双反调查是什么意思

 对中国汽车工业将产生较大冲击的规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中国入世对汽车工业的冲击,最为直观和明显的就是降低关税、取消配额。它依据的是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所谓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应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它主要体现为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取消进口配额方面,刘力提醒说,虽然2005年才正式取消汽车进口配额,但配额发放的方式马上就要改革,主要是增加透明度,实行开招标。

二、反补贴原则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解释,补贴是指“任一成员方境内的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它并不一概反对所有的补贴,而是把补贴分为三类,区别对待。

一类是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它是不针对某一企业或行业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的补贴等,由于对国际贸易没有消极影响,可以自由实施。

另一类是不可申诉补贴(黄灯补贴)。它可以是对特定企业或行业的补贴,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但若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其他国可以到世贸组织去申诉。如果被认定存在损害,则必须终止实施。

第三类是禁止的补贴(红灯补贴)。它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等,是世贸组织明令禁止的。

刘力指出,中国最初发展汽车工业的目的就是替代进口,因此,对汽车行业的许多补贴都属于被禁止之列。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取的各种鼓励或限制措施。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些投资措施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产品出口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刘力指出,对汽车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就属于当地含量要求,是被世贸组织明令禁止的。

对中国汽车工业有利的规则

一、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规定有例外条款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内容。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根据这一规则,如果中国在履行开放汽车承诺时,国外进口汽车激增,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产品产量、价格明显下降,世贸组织将允许中国对国内生产的汽车产品提供临时性保护。

“但保障措施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且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度,并得到世贸组织的授权,不能说实施就实施。”刘力提醒国内汽车企业,不能对这一点盲目乐观。

二、反倾销规则

刘力认为,加入WTO后会有大量进口汽车涌入中国市场。如果能在适当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规则,既可以减轻国内汽车工业的压力,更有利于国内汽车工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实施反倾销有3个前提条件:证明存在倾销;证明倾销期间本国相应产业受到损害;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只有某国产品的进口量在同类产品进口总量中超过一定比例,才能对其实施反倾销。这一比例对于发达国家是1%,对发展中国家放宽至3%。

认定存在倾销最主要的办法是:比较产品出口价与在当地市场的售价。如果出口价低于当地市场售价,就是倾销。如在当地市场找不到可比产品,也可用第三国替代价格或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推算出的价格进行比较。

三、透明度原则

世贸组织的所有规则都是针对的。因此,入世对体制的约束很明显。透明度原则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点。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和企业的了解和熟悉。刘力认为,根据这一规则,原经济体制下存在的许多暗箱操作等行为都将改变,使公平竞争的环境得到保证。

世贸组织还有一个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美、欧、日、加四大贸易体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国家4年-8年不等。按照协议,中国是每3年接受一次审议。如审议结果认为某项政策不符合WTO规则,必须修改。刘力特别指出,世贸组织对政策的要求具有统一性,即中央和地方政策要一致。因此,长期困扰汽车工业发展的地方保护政策必然要取消,有利于优势企业更充分地发挥优势,加快国内汽车产业的重组。

加入WTO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世贸组织强调公平竞争、开放市场,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本来就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所谓公平竞争实际上对发达国家有利。

对此,刘力指出,世贸组织在强调对等的基础上,也承认差别,并允许实行优惠待遇。比如,某国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可以提出例外申请。世贸组织的例外和保障措施规则主要包括6类:一般例外规则、安全例外规则、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国际收支保障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规则。

“实际上,世贸组织的所有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都有优惠待遇。”刘力说:“我们可以认为现有的优惠还不够,但也应该看到的确有优惠。”

刘力介绍说,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贸易自由化义务较轻。比如,到2004年底,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要降到3.8%,而发展中国家是13%。

二、发展中国家履行贸易自由化的过渡期较长。对于发达国家,过渡期一般为2年-5年,发展中国为8年-10年。

三、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帮助其履行贸易自由化义务。

中国汽车关税下调过渡期为何只有5年?

按照承诺,我国的汽车进口关税将在2006年降至25%,零部件关税降至10%;进口汽车配额将于2005年正式取消。为什么我们的过渡期不象其他发展中国家那样长达8年-10年呢?

很不全面 这个 应该是个论文题目吧 应该自己的看法占主要位置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是指美国对来自中国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扩展资料:

关于美国对华的双反调查结果

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中国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违反世贸规则。,世贸组织当天下午向成员散发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专家组报告,作出上述裁决。

报告说,美国在上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违反世贸规则。

报告同时认为,美国2012年3月通过关税法修订案,追溯授权美调查机构自2006年11月20日起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不违反世贸规则。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当天就裁决结果发表谈话表示,中国对专家组支持中方在双重救济方面的主张表示欢迎,同时对认为美国修订关税法案不违反世贸规则表示遗憾。

沈丹阳指出,本案年涉案金额逾72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尽快改正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确保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沈丹阳进一步表示,中方目前正在评估专家组报告,并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2012年9月,中国就美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中违反世贸规则的错误做法,提出与美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2012年11月,中国提请成立专家组,同年12月,专家组成立。

中方认为,2006年以来,美国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余起反补贴调查。

在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判决美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后,美于2012年3月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授权美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调查的合法性。

美方这种做法将中国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违反了世贸组织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则。

百度百科-双反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世贸组织裁定美国对华25起双反调查违规

汽车贸易政策的第七章 汽车对外贸易

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但是,日本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裁决

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方的制裁。

点评

中国入世后,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国实施“301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危害。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据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多边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

三、韩国酒税案

案由

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

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

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

裁决

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

点评

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的。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

四、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对美钢铁进口的迅猛增长,美国的钢铁公司就通过行业协会向美国表示了对于此种状况的高度关注,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钢铁学会为了能够保证顺利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详细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1999年1月5日,向美国国会提交了行动,在行动中,总统保证取行动保护美国的钢铁业,并保证在以后避免这种进口增多现象的出现。美国还为了钢铁行业的利益去和俄罗斯进行谈判,最后达成了协议。

点评

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企业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对簿公堂,而是先要通过国内行业组织、商会向游说,寻求支持。尤其学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尽力开拓讨价还价和斡旋妥协的谈判空间。

 五、美印羊毛织物摩擦

案由

美国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1995年4月18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织物男工衬衣和女式衬衣。在措施实施以前,美国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张,进口羊毛织物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会对国内企业引起严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给世贸组织解决。

裁决

在审核事实之后,专家组发现,在认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时,美国没有审查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六条中列出的全部经济变数。在认定损害国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因果关系时,必须把这些变数考虑进去。美国也没有像条款要求的那样审查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是不是顾客喜好变化或技术更新的结果。因而,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的义务。美国执行的专家组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

点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在10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虽然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是允许进口国劝过渡性的保护措施”限制进口,如果某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威胁”。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济因素(例如,产量、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方面的变化),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都必须考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变化,此类保护措施不得强行实施。

第三十六条 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所有汽车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三十七条 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合格,同时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禁止汽车及相关商品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汽车产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汽车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并开展汽车产业竞争力调查研究工作。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对外贸易。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

第四十一条 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发展。

第四十二条 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出口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根据出口地区相关法规建立必要的销售和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 加强间磋商,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维护我国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汽车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竞争有序的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秩序。